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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392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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