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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53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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