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663,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66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之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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