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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69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另,債權人對限定繼承人應於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債權,並於期限屆滿後由限定繼承人就報明之債權及其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民法第1154條及第1156條至第115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既主張原債務人係已故之游清榮,其繼承人除本件債務人乙○○外,尚有游家勇等人,且游家勇已經陳報限定繼承,準此,債權人應按上開限定繼承程序確定其應受償之金額,其對限定繼承人並無直接請求權,而得請求限定繼承人為清償。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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