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736,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7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貳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⑵伍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七⑵七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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