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893,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8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高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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