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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30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正(現放餘額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約定按月繳納本息乙次,到期日至民國97年12月26日,利息按年率4.16%按月計付(定儲指數加碼浮動計收);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簽立之貸款契約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乙○○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8月2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
是依貸款契約第拾條第壹項第壹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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