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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55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號12
債 務 人 乙○○
1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整,並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共計借用89,202元;
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利率依聲請人將債務人借款轉入催收款項之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加1%固定計息即年率4.45%〈96年9月27日轉催收就學貸款利率3.45%〉;
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96年2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將其欠款於96年9月27日轉入催收帳款尚欠81,867元〈含本金79,745元及自96年1月1日至96年9月26日計得利息及違約金2,122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利率20%計〉,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9055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甲○○,劉│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79745 │冬梅 │月27日起 │ │四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甲○○,劉│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79745 │冬梅 │月27日起 │ │八九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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