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0679,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①債務人乙○○○、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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