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97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 (含)以 上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