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1043,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04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一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振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債 務 人 振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振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