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1355,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3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