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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78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
┌───────────┬──────────────┐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
├───────────┼──────────────┤
│60,000元以下 │450元 │
├───────────┼──────────────┤
│60,001元至100,000元 │600元 │
├───────────┼──────────────┤
│100,001元以上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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