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2073,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0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丁○○
地下一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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