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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12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
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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