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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62號
債 務 人 乙○○
6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90,6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5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9,7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9216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胡│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406元│素秋 │1月01日起 │ │七 │
├──┼───┼─────┼──────┼──────┼───────┤
│ 2 │新臺幣│甲○○,胡│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5323 │素秋 │1月01日起 │ │七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胡│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406元│素秋 │2月02日起 │ │七,逾期在六個 │
│ │ │ │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2 │新臺幣│甲○○,胡│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5323 │素秋 │2月02日起 │ │七,逾期在六個 │
│ │元 │ │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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