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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39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利率計付利息,且不逾越法定利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計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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