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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32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00 萬元,約定至112 年10月07日止分20年240 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貳仟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及切結書之約定計算,遲延履行時,除其應付未付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同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應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目前尚有積欠之債務未清償。
⑵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對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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