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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37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五個月內 (含)以 每個月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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