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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債 權 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黃金源即維軒企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源即維軒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年、月、日)。
二、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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