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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1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
債 務 人 丙○○
5樓
債 務 人 乙○○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計收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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