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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515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4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60,230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9515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甲○○ │0000000 │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0230 │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甲○○ │0000000 │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
│ │60230 │ │ │ │60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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