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4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另原告應親自到庭,被告則應提出被證二高雄市教師會會員自費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加保申請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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