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辛○○即甲○.
丙○○即甲○.
丁○○即甲○.
戊○○即甲○.
乙○○即甲○.
癸○○
上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庚○○
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