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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就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條第3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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