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18日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訂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4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爰限期命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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