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更,1264,20090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18日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訂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4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爰限期命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