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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借貸、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2,924,190 元。
聲請人名下別無其他財產,又現聲請人之每月所得,平均僅有約24,000元左右之收入,如扣除家庭必要之生活費用,及扶養母親的費用,依聲請人之現收入,已無法清償上述債務,故聲請人乃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聲請進行債務協商,惟遭國泰銀行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協商不成立。
綜上,在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之情形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曾於97年5 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遭國泰世華銀行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而致前置協商不成立,有附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可證(見本院卷14頁),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96執字71937 號、95執字79063 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堪信屬實。
則在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多為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復因現今國內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循環利率,多趨近於週年利率20%,縱以某些金融機構較優惠之週年利率12%計算,聲請人每月尚應支付高達29,242元之利息(計算式:2,924,190 ×12%÷12=29,242,四捨五入至元)。
是單就利息部分支出以觀,聲請人每月所需負擔之利息支出已明顯超過其平均收入,足見聲請人確已無法清償上述債務。
故為避免聲請人陷入債務不斷累積之惡性循環,並賦予聲請人有重生之機會,且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足認本件更生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8年1月12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並即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1 │台北富邦銀行 │497,000元 │授信 │
├──┼─────────┼───────┼──────┤
│2 │國泰世華銀行 │594,255元 │授信、信用卡│
├──┼─────────┼───────┼──────┤
│3 │兆豐國際商銀 │115,850 元 │信用卡 │
├──┼─────────┼───────┼──────┤
│4 │美商花旗銀行 │127,000元 │授信 │
├──┼─────────┼───────┼──────┤
│5 │板信銀行 │93,000元 │授信 │
├──┼─────────┼───────┼──────┤
│6 │聯邦銀行 │35,118元 │授信、信用卡│
├──┼─────────┼───────┼──────┤
│7 │遠東銀行 │257,000元 │授信 │
├──┼─────────┼───────┼──────┤
│8 │玉山銀行 │121,136元 │授信、信用卡│
├──┼─────────┼───────┼──────┤
│9 │台新銀行 │189,000元 │授信 │
├──┼─────────┼───────┼──────┤
│10 │大眾銀行 │73,739元 │信用卡 │
├──┼─────────┼───────┼──────┤
│11 │日盛銀行 │290,000元 │授信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4,510元 │信用卡 │
├──┼─────────┼───────┼──────┤
│13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64,897元 │消費借貸 │
│ │司 │ │ │
├──┼─────────┼───────┼──────┤
│14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329,685元 │消費借貸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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