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更,1502,200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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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等金融機構房屋貸款、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3,442,790元,因而於民國95年7 月21日與無擔保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
協商內容為,自95年8 月起,分120 期,利率為3%,於每月10日繳納18,334元至指定帳戶。
聲請人當初協商時有房貸金融機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未參與協商,因而於97年8 月間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聲請前置協商後,遭國泰人壽以聲請人曾參與95銀行公會協商而退件。
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僅約18,900元,惟每月所需支出包括聲請人及扶養女兒及母親之必要費用即高達22,115元(聲請人及其女部分各9,829元,扶養母親部分費用2,457 元)已超出收入,且自用住宅(即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1536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路152 號9 樓)亦因無法還款而遭鈞院以97年度拍字第1543號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故聲請人對於所負債務,客觀上確已無法清償;
且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債務人若前依債務協商機制於95年間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嗣又將未於95年間與金融機構協商之債務,於聲請本次更生前,與95年間與金融機構協商之債務,一併再向金融機構聲請協商,而遭金融機構拒絕協商者,即不受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
查,本件聲請人曾於97年8 月間,向目前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人壽聲請前置協商,經該銀行以聲請人前於95年間曾聲請前置協商拒絕協商,有卷附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可稽(見本卷卷第8 頁),是本件更生之聲請即不受上述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規定之限制,僅需審酌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核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下稱聯徵信用報告)、戶籍謄本、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袋影本、本院97年度拍字第1543號裁定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之上述自用住宅經國泰人壽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獲准送強制執行後,亦因鑑定價格過低認拍賣無實益,亦經本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35號裁定記載明確,而堪認定。
再者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所需之必要費用為22,115元(聲請人及其女部分各9,8 29 元,扶養母親部分費用2,457 元)並無過高,是聲請人每月之必要費用應為22,115元乙節,應可認定。
審諸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費用支出已高於其收入,且其自用住宅亦因價格過低而拍賣無實益,準此以觀,聲請人確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債務之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 萬元,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8年1 月19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即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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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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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富邦銀行      │101,847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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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泰世華銀行      │453,222元     │授信、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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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渣打國際商銀      │119,745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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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第二信合社    │38,000元      │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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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泰人壽          │1,772,000元   │房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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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聯邦銀行          │235,478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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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匯豐銀行          │141,148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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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遠東銀行          │71,223元      │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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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泰銀行          │307,000元     │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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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國信託銀行      │8,599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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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永豐信用卡公司    │194,528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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