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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後,相關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裁定命聲請人預納。
如聲請人未依期限預納進行更生程式之必要費用,本院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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