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更,1610,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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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自用住宅貸款、消費貸款、信用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計新台幣(下同)3,609,310 元,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後,於民國97年8 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請求共同協商,遭以未能接受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

而依伊現每月薪資收入2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殘障之母盧金玉、妹洪秀燕,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又伊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積欠中國信託銀行等債權人計3,609,310 元債務,且已踐履前置協商程序,惟最大債權銀行經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後而協商未果等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詳卷第4 至8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第10至17頁)等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所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有上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稽。

又本件於前置協商程序中,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168 期、利率0%、月繳14,000元」,有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1 份(詳卷第100 、101 頁)可按;

且聲請人陳稱:中國信託銀行於前置協商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僅就消費借款及信用卡債務,而未及中國信託銀行房貸欠款餘額、萬泰銀行及聯邦銀行車貸欠款餘額,計1,282,733 元部分等語。

查,聲請人現任「東京藥局」,每月薪資收入25,887元,有聲請人97年12月16日補正狀及薪資存摺影本1 份(詳卷第103 、104頁);

又依內部社會司9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標準10,708元,且聲請人應扶養母盧金玉、妹洪秀燕,有戶籍謄本1 份、家族系統表1 紙殘障手冊2 紙、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資格證明2 紙(詳卷第8 、9 頁、第51至54頁)可考,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 00 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 元,是聲請人每月須支出扶養費計13,000元。

據此,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後,聲請人餘2,179 元可供清償債務(00000 -00000 -00000 =2179),是依聲請人現在經濟狀況,堪認已不能清償上揭債務。

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則聲請人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08日下午5時即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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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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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信託銀行            │1,770,362元     │房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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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新銀行                │451,544元       │信用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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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聯邦銀行                │698,059元       │車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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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台北富邦銀行            │344,000元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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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兆豐銀行                │154,597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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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玉山銀行                │63,000元        │信用貸款          │
├──┼────────────┼────────┼─────────┤
│七  │萬泰銀行                │127,748元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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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609,3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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