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更,1628,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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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於狀內表示繼承被繼承人王陳玉惠之財產,因未知被繼承人是否尚負其餘債務,業經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然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之時間尚未補陳其所繼承之確切財產數額,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時,未確定其總債務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王陳玉惠遺產確切財產數額之相 關證明文件到院。
2、請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 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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