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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3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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