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消債更,1873,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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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如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相關裁定送達所需之郵務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酌定相當金額命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如未依限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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