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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如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相關裁定送達所需之郵務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酌定相當金額命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如未依限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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