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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 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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