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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乃依該條例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聲請人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而於民國97年7 月30日遭到拒絕,致協商不成立。
因聲請人之資產僅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8 5,800 元 ,與前夫丙○○離婚後又須獨力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且現又失業,是聲請人所負之債務顯已超過資產總額,又因無收入,確已陷於不能清償如附表所示債務之情形;
另聲請人未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證,此外並有本院函查之債權人回覆資料及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經查:(一)聲請人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債務共計3,460,79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函查
之債權人回覆資料及陳報狀等在卷可稽,足認屬實。
(二)查聲請人名下股票之價值只有49,417元,且早於95年7 月14日即已賣出,其名下現只有現金185,800 元,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
卷第7 、47-48 頁)。
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第7 、45-47 頁)所載,其95年及96年之薪資所得各為302,0 00元、25,000元,依此計算,其95年度每月之平均薪資所得為32,446元,96年度則減少為只有2,088 元,依此情形以觀,聲請人主張其有收入減少及因失業而無收入之情
形,應堪採信,且即使聲請人未失業,以其每月之平均薪
資所得僅為32,446元,亦不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債務。
另聲請人主張其於90年5 月24日與前夫丙○○離婚,尚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之事實,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卷第12頁),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情形,聲請人主張其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堪認屬實。此外,聲請人並未經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等程序
,亦無許可和解、宣告破產等民事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第20、21頁)等在卷可稽,而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 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
併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文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附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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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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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華南銀行 │9,985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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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泰世華銀行 │182,350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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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兆豐國際銀行 │74,656元 │信用卡 │
├──┼───────┼───────┼────────┤
│四 │美商花旗銀行 │105,953元 │信用卡 │
├──┼───────┼───────┼────────┤
│五 │荷蘭銀行 │103,922元 │信用卡 │
├──┼───────┼───────┼────────┤
│六 │渣打國際銀行 │75,676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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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臺灣新光銀行 │137,404元 │信用卡 │
├──┼───────┼───────┼────────┤
│八 │摩根聯邦資產管│76,588元 │信用卡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匯誠第一資產管│110,177元 │信用卡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遠東銀行 │35,744元 │信用卡 │
├──┼───────┼───────┼────────┤
│十一│台新銀行 │213,733元 │信用卡、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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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國信託銀行 │650,891 元 │信用卡、信用貸款│
│ │ │ │、現金卡 │
├──┼───────┼───────┼────────┤
│十三│友邦信用卡公司│111,744 元 │信用卡 │
├──┼───────┼───────┼────────┤
│十四│萬泰銀行 │470,799 元 │信用貸款 │
├──┼───────┼───────┼────────┤
│十五│日盛銀行 │160,275 元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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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良京實業股份有│150,000 元 │ │
│ │限公司 │ │ │
├──┼───────┼───────┼────────┤
│十七│金陽信資產管理│94,238元 │信用卡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 2,764,13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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