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票,10056,2009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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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05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3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49713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請求部分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惟迄今未據補正,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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