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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1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 ○○○○○○○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提示日及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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