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票,8128,2009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1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 ○○○○○○○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提示日及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