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票,9202,2009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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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202號
聲 請 人 神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上貿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4 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9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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