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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丁○○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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