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補,1695,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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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5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8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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