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丁○○
甲○○○
號
江慧貞
江健銘
江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5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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