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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5,432 元,應繳裁判費為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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