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訴,2067,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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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之4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98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玖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遲延利息。

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4 日調查程序中,當庭減縮其聲明為如後述。

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7年4 月2 日向原告借款100,000 元,原告於同日前往郵局領款100,000 元,以現金交付被告,約定被告應於同年6 月2 日清償,被告復於同年4 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 元,原告以保單向訴外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借款後,款項直接匯入被告帳戶,約定被告應於同年12月31日清償,且由被告支付其向訴外人富邦人壽借款之利息,被告並簽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2 紙交付原告,以作為借款證明,另簽發如附表編號3 之支票1 紙以清償借款,詎被告屆期僅清償10,000元,其所簽發之上開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故尚欠本金590,000 元,及原告向訴外人富邦人壽借款之利息6,246 元,以上共計596,246 元,爰依消費借貸及兩造間約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6,246 元,及其中590,000 元自98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支票1 紙、退票理由單、富邦人壽繳款明細、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份為證。

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

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6,5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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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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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發票人│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到期日 │ 提示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    │種類│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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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票│甲○○│NO 023907 │97.04.02│97.06.02│   無   │100,000元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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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票│同上  │N0 000000 │97.04.17│97.12.31│   無   │500,000元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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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支票│同上  │CL0000000 │97.04.29│   無   │97.06.30│ 9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苓雅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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