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訴,478,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戊○○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甲○○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 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 人 己○○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二字第6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甲○○二人涉有犯罪嫌疑,經旨揭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詢原告具狀表示同意在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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