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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5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訴外人丙○○○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因訴外人已另對被告提起旨揭之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在案,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必以該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獲原告同意在卷。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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