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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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W A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被 告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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