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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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