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訴,969,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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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乙○○
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辛○○
己○○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癸○○
丙○○
丑○○
寅○○
之3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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