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7,重訴,181,200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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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丙○○
號9樓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亞洲波音企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故該顯然錯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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